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692号
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望岳街道谷峰村庙塘组朱**正私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聪颖,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旅游路社区荷杏花园东侧**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新。
被申请人:陈洪波,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波银行存款249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022043011100040200××××)。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波银行存款249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49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若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波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249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波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