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古浪县宇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10417号
原告:古浪县宇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古浪县宇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古浪县宇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4650元,利息29397元(以年利率6%标准,自2017年12月11日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以上本息暂计20404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供(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钢筋混凝土管材用于武威市凉州区甘肃建投北二环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17年12月1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4650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金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骆渊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