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723号
原告:兰州万事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范坪1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4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万事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通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万事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桥公司向原告万事通公司支付配电箱费用936496元,并自2022年1月3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计算利息损失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将瓜州县3.5兆瓦光伏扶贫工程开关站及其附属材料采购、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配电箱产品和安装技术。2016年10月,原告将该开关站的配电箱安装完毕,经过被告验收,配电箱产品和安装均符合要求,双方进行费用结算。2021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截止当天,被告尚拖欠原告配电箱产品费用1030366元,分四期向原告偿还,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原告还清上述款项。2022年1月31日,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付清全部费用,至今仍拖欠原告配电箱产品费用93649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均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事通公司与被告路桥公司签订的是《瓜州县3.5兆瓦光伏扶贫工程只能汇流箱、逆变器、变压器及其附属材料采购、安装和测试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工程地点为甘肃省瓜州县柳园镇,原告万事通公司系承包方,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因此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82元,退还原告兰州万事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