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5日年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居民,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4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履行案件款1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3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