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武威市富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1728号 原告:武威市富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被告: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威市富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富盛物资公司)与被告甘肃建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投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富盛物资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建投路桥公司向富盛物资公司立即支付拖欠钢材款733835.86元;2.请求判令建投路桥公司向富盛物资公司支付占用733835.86元货款期间的利息104571.61元(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6日),直至息随本清,以上1、2项合计为838407.47元;3.依法判令建投路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富盛物资公司向建投路桥公司施工地供应钢材,并签署钢材供货合同一份,富盛物资公司将双方草拟好的文本内容填写详细盖章签字后寄给建投路桥公司盖章签字,因建投路桥公司原因导致书面合同没有下落,但双方还是按合同约定内容一直在履行。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建投路桥公司向富盛物资公司购买钢材总计778.109吨,货款总金额3022195.86元,累计付款总计2288360元。截止于2020年10月31日,建投路桥公司尚欠付富盛物资公司钢材款733835.86元。在2022年6月29日经双方对账后确认签字,相应的原始单据、欠条等对账后由对账经办人收回。建投路桥公司截至止目前已占用货款长达三年之久,经富盛物资公司多次催收,建投路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富盛物资公司随诉诸法院,依法起诉追索建投路桥公司拖欠的钢材货款,并承担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建投路桥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49号101室,登记机关为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建投路桥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情形下,被告建投路桥公司的住所地,应当根据其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地为住所地。被告建投路桥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地为兰州市西固区,故本案应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