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正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22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正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金崖镇窦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581162568X。
法定代表人:张富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恒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街道建兰路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3C3BA8Y。
法定代表人:杨芳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正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甘0123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68694.23元或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该案因甘肃正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且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668694.23元或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旭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