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1052号 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兰州树屏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街道建兰路0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2023年4月27日,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确属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中天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