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520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月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远,北京友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UWNXR4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岔路口紫薇花园5幢1-5室。
法定代表人:陆永文。
被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L3MDKXK,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云波社区江东花城AB座3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冲。
原告***与被告南京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470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波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汤淑明
见习书记员  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