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04民初2000号
原告: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B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云波社区江东花城AB座3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罗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兴庆万达广场外幕墙(金街东段)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判令被告于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向原告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并撤离施工现场;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万元(按每日10000元计算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16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兴庆万达广场外幕墙(金街东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发包的兴庆万达广场金街东段幕墙及金街的门窗、扶手工程,双方据此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工,若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已经按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没有按期完工,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3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兴庆万达广场外幕墙(金街东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银川兴庆万达广场。工程内容:兴庆万达广场幕墙(金街东段)工程。幕墙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铝合金格栅、铝合金百叶、室外挑檐及雨棚吊顶、幕墙上的消防救援窗;雨篷、广告位、一层幕墙内外侧的收边、收口、地弹门、结构性钢构件、装饰性钢构件及钢结构表面处理、幕墙预埋件、外墙面LOGO预埋件;2.金街门连窗工程;3.金街连廊金属扶手、栏杆、栏板。绝对工期35天,开工日期2021年3月25日,竣工日期2021年4月30日。合同暂定价4006102元;付款方式:幕墙龙骨全部完成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5%;幕墙玻璃进场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5%;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向乙方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预留合同总价款3%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完毕。上述合同第二部分约定,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乙方需承担每日10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合同暂定价为3940000元,50%以现金支付,50%以商品房进行抵顶;幕墙龙骨全部完成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25%(甲方商品房抵顶);幕墙玻璃进场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5%(甲方商品房抵顶);全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70%(甲方商品房抵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预留合同总价款3%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完毕。2021年4月12日,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人未佩戴安全带,一人未连安全绳,安全绳未连保险锁,罚款2000元。2021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抵顶房屋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以美林学府22-2-401室房屋抵顶原告工程款886125元。同日,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将上述房屋办理至第三人何永怀名下。2021年5月8日,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员未参加会议,罚款500元。2021年5月18日,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违约处罚单》,载明因被告进场以来施工人员不足,施工怠慢,现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给予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经济处罚。2021年6月15日,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被告违规使用吊篮,处罚3000元。2021年6月17日,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被告进行金街售楼部外装背衬板拼接不严及破损的玻璃未更换,处罚5000元。2021年6月19日,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被告进行金街售楼部外装背衬板拼接不严及破损的玻璃仍未更换,罚款5000元。2021年6月22日,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被告施工人员在二层室外走廊未佩戴安全带,罚款3000元。2021年6月25日,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通报被告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罚款5000元。2021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函》一份,对包含上述罚款及以房抵顶的工程款进行了对账,明确,截止2021年7月6日,原告已付工程款为929625元。2021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款抵顶房屋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以美林学府22-1-101室房屋抵顶房屋工程款993172.74元。同日,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将上述房屋办理至第三人赵萍名下。后因被告未按期完工,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2022年3月7日开庭审理时,原告称涉案工程外立面和玻璃幕墙施工了80%,幕墙材料在原告起诉时尚未进场,龙骨已完成。2022年5月20日开庭审理时,原告称涉案工程已基本完工,正在扫尾,尚未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工,被告迟延完工长达一年之久,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每日10000元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原告已付款金额、合同约定工程暂定总价款,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院酌定被告按每日650元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16日的违约金即70200元(650元/日×108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76.2元,由被告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晶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广旭
书 记 员 郝娅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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