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635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云波社区江东花城AB座3单元1001。
法定代表人:周炯。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11月21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