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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志国恒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4民初327号 原告:淮南志国恒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合阜路(淮南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759350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第三人: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云波社区江东花城AB座3**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L3MDKXK。 法定代表人:周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97220Y。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志国恒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淮南志国恒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志国恒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志国恒春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