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州买卖提(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商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民初440号 原告: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苑开发区春城商住广场10幢1***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凤,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神州买卖提(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2号5层513室。 法定代表人:解晨光,职务:总经理。 被告: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商务局,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观澜路蒙自三中南侧约4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原告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买卖提(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商务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原告金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