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森锐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执异1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锐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43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娄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世纪小区5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颖,该站站长。
关于***锐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宁0104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锐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并予以立案。
本院经过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变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变更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甘肃万邦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军
审 判 员 曾承富
审 判 员 弥天亮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跃进
书 记 员 黄茹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