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森锐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申4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娄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锐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43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银川市绿化养护管理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世纪小区*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颖,该站站长。
再审申请人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7)宁0104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锐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万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刘永杰
审 判 员 邵 敏
审 判 员 刘泽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建菲
书 记 员 梁新越
附: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