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511号
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滨湖南苑B区3号楼自南向北第三间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F45FXMIE。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华盛宾馆。
张掖项目部负责人:马德军
被告: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75号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396228442。
法定代表人:娄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掖项目部、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31.5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