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张掖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511号
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滨湖南苑B区3号楼自南向北第三间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F45FXMIE。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华盛宾馆。    
张掖项目部负责人:马德军    
被告: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75号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396228442。    
法定代表人:娄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掖项目部、甘肃万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张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31.5元。    
审判员    康文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