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高新区火车北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金座。
法定代表人:李恩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鹿城镇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毛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52153元(含申请执行费44477.00元,不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司法专递向**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对**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恒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案自执行立案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多次网络查询并采取了相关调查措施。
一、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设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5个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均无足额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开设信息。
二、**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
三、本院执行员于2018年9月20日至**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市鹿城镇环城西路进行调查,且未发现**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恒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处以十五日的司法拘留,并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五、本院执行员于2018年11月5日到**市住建局房地产登记科询问得知,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汇丰尚城项目地产目前已与**市农村商业银行与**兴彝村镇银行网签合同并为两家金融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且该地产目前处于查封状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六、本院已通知被执行人**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州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市农村商业银行、**兴彝村镇银行进行协商但多方当事人均未能协商一致。
本院已依法传唤**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恒,但其未作出还款计划,暂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于2019年12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9)云2301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陈柄男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戎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