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01民初3317号
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高新区火车站北侧建华天汇财富金座1幢14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66AC76。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高新区爱尚娱乐中心,住所地:楚雄高新区东盛东路永盛花园3期61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0MA6NHHCC2W。
经营者:石姗,女,1982年9月2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户,住楚雄高新区。
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高新区爱尚娱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云南宏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