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村芙泉路1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淋,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5楼5041号。

法定代表人:何冬,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8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82,576.85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639.00元。本院于2021年03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支付申请人案款144,361元,对剩余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故执行程序应予中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