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移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791号

原告: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村芙泉路1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杨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懿,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莎娜,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移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5栋1单元7楼8号。

法定代表人:谭冲。

被告: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1栋5楼50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移峰能源有限公司、四川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缴费期满,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先泽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