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财保22号
申请人:绵阳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67633。
法定代表人:谢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村芙泉路1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314462662R。
法定代表人:杨淋。
申请人绵阳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账户(账号:51×××92)内存款100万元。申请人绵阳国贸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09号1栋4层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41389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国贸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绵阳国贸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09号1栋4层的房屋【产权证号:川(2019)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41389号】后,冻结被申请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游仙支行账户(账号:51×××92)内存款,以上保全价值以100万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国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成 玉
书 记 员 周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