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5010号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被告: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村芙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314462662R。
法定代表人:杨淋,总经理。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和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力
书记员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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