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727执8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执行人:呙能,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执行人:四川全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的(2022)川0727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呙能、四川全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呙能、四川全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575.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呙能、四川全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若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呙能、四川全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