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心瑞劳务有限公司、***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0547号
原告:云南心瑞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村彩云北路西侧2号地块A栋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K3B14A。
法定代表人:周劲龙,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
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14层A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272885XQ。
法定代表人:刘阳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彬,云南大朋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南心瑞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云南心瑞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撤诉申请系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心瑞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计1182元,全额退还原告云南心瑞劳务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何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冯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