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4990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写字楼14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272885XQ。
法定代表人:刘阳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红彬,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五劳人仲字〔2021〕379号《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本案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在前,案号为本院(2021)云0102民初14658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入被告***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告***(2021)云0102民初14658号劳动争议一案审理。
审 判 员 曾会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 荣
书 记 员 段红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