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云民终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立达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480548.06元;***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立达矿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本院执行中于2018年1月8日,扣划了***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保全款5000000元,执行给了***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12日我院网络扣划***立达矿业有限公司212389.62元。因被执行人***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另行起诉***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彝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628民初3号民事判决: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立达矿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本金1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9983.00元,由被告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彝良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于2018年9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的所有款项费用经折抵后,由云南骏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立达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00.00元。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云0628执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云0628执4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未执行的款项,经彝良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款项已全部折抵完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883号民事判决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兴全
审判员:曾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