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民初2053号
原告: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冶路212号-南2号。
法定代表人:高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江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