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4民初2053号 原告: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冶路212号-南2号。 法定代表人:高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聂家湾村。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江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