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406民初4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劳务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正建筑公司)、淮南新华医疗集团(以下简称新华医疗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徐支明,被告久正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中,被告新华医疗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劳务公司在起诉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按追偿权纠纷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明确指出追偿权是指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和合伙债务人在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而本案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和淮南市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认南通劳务公司与伤者李方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南通劳务公司在承包工程中,其工人李方相在施工期间受伤,南通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伤者李方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南通劳务公司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向被告久正建筑公司行使追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南通劳务公司要求被告久正建筑公司以及被告新华医疗集团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原告南通劳务公司诉请的案由是追偿权纠纷,被告久正建筑公司反诉是认为南通劳务公司在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其反诉与本案追偿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被告久正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0日新华医疗集团与久正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新华医疗集团将北方医院外科楼工程发包给久正建筑公司承建。该合同2018年7月18日久正建筑公司又与南通劳务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人员方面保证全部为江苏地方队伍,南通队伍占到1/3,保证不用当地队伍或当地人施工。如达不到要求甲方可以对乙方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约定:“甲方统一为施工人员交纳一般性意外保险。”该合同签订后,久正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北方医院外科楼工程中的土建工程钢、木、瓦施工工程分包给南通劳务公司承建。南通劳务公司将其中的扎钢筋项目又分包给张长原,张长原又雇佣工人李方相施工。2018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李方相在工地作业时,被塔吊吊至空中的捆筋掉下来砸伤。2019年3月27日李方相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9年5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李方相与南通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南通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19日潘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李方相与南通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李方相又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淮劳人仲案字第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南通劳务公司支付李方相各项费用1533883.08元。该费用经潘集区法院执行,南通劳务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另查明,被告新华医疗集团在发包北方医院外科楼工程时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2019年2月2日和2019年9月30日才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久正建筑公司在施工时至工人李方相发生事故没有给施工人员交纳一般性意外保险。 再查明,因南通劳务公司没有按照其与久正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施工人员保证全部为江苏地方队伍,南通队伍占到1/3,保证不用当地队伍或当地人施工。”的约定,久正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南通劳务公司罚款4000元。
一、驳回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05元,减半收取9302.50元,由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4072元,减半收取7036元,由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彬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