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469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菊苑社区菊苑小区2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久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民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7元,减半收取22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