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1761号
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9147D(1-1)。
法定代表人:张盛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临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B6RU5Y。
法定代表人:苏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
被告:***,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
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临淮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淮南恒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帅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