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7788号
申请人:上海迪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13幢118-18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如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上品印象邦德街A3栋103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迪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如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13,02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单保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如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13,024.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迪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