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如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迪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如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7788号之三 原告:上海迪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13幢118-18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如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国庆西路上品印象邦德街A3栋10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迪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如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金革平独任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上海市自2022年3月28日起陆续实施封控管理,相关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发,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为保障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金革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