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A座2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EC2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上诉人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5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多生
审判员代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