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2民初626号
原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A座2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的施工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