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俊杰,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EC2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玲
审判员***
审判员穆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静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