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4000号
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RGQ58F。
法定代表人:李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军,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A座2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EC297J。
法定代表人:方文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60441J。
法定代表人:李德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永健,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马永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简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雪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