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8782-1号
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路198号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P3K28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凯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凯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11号楼1-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KA436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