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5民初8782-2号
申请人:贵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P3K28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楼1-16-3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KA436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iv>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iv>
原告贵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8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26,5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平川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