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民初117号
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航,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黔南东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34元,减半收取53017元,由原告贵州龙霖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