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6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福泉社区南岭大道(原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北路鸿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8MA4LU0YU9C。
法定代表人:周旻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湘1002执保6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泰道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