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9054号
原告: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乐江镇五一北路鸿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周旻枫。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乐江镇凤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芙荣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