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1204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涛,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康桥社区朝阳路沙港家苑1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武民。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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