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2348号
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940798(1-1)。
法定代表人:郑书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淮南市高新区互联网经济产业园B-1栋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55169913P。
法定代表人:许兴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考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茹文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