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财保137号
申请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940798(1-1)。
法定代表人:郑书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互联网经济产业园B-1栋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55169913P。
法定代表人:许兴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田家庵区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8月3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田家庵区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邹 野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