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抗65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08180839。
法定代表人:王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940798。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九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161050XD。
法定代表人:马榜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监[2019]3400000046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