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眼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彩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5585号
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与龙湖路交叉口新天地商贸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940798(1-1)。
法定代表人:郑书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洋,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眼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互联网经济产业园B4-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642173258(1-1)。
法定代表人:张孝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淮南市高新区互联网经济产业园B-1栋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55169913P(1-1)。
法定代表人:许兴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眼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眼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考虑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眼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眼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茹文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梦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