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淮南市宏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民申1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九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南市宏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健劳务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九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终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中置业公司再审申请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后,华中置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皖04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于2018年5月20日生效。在该判决书的第4页,认定了:“2017年1月26日林九建设公司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证明中化国际城泉山十字路口B区B2#、B3#楼土建、安装工程全部工程款华中置业公司已结清,不存在拖欠问题。”前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华中置业公司拖欠宏健劳务公司工程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华中置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宏健劳务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林九建设公司系转包人,华中置业公司只在欠付林九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华中置业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中置业公司并不拖欠林九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因此,原判决认定华中置业公司对林九建设公司拖欠宏健劳务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中置业公司以原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针对其申请再审事由,分析认定如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华中置业公司将中化国际城B区2#、3#楼工程整体发包给林九建设公司,林九建设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工程转包给宏健劳务公司。2013年12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15年2月13日,华中置业公司相关人员对宏健劳务公司负责施工工程的剩余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华中置业公司尚欠案涉工程款917020元。华中置业公司再审提交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皖040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5月31日生效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其与林九建设公司已结清所欠工程款。经审查,上述民事判决系在本案二审判决之后作出,但此判决中只是认定2017年1月26日林九建设公司出具《工程款结算证明》的事实。而该《工程款结算证明》华中置业公司在本案二审中已作为证据提交,且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二审法院对此亦进行分析认证后未予采纳。故华中置业公司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不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综上,华中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南华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静
审判员张如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