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116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1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1)陕0102执保193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148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576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0806)存款共计人民币7890831元。我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148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576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0806)存款共计人民币7890831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148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576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0806)存款共计人民币7890831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