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陕0102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北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890831元。2022年3月3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南市强国特种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熙顺科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北门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890831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