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84324Y。
法定代表人:沈章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2400元,未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欣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