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1541号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高新区(山南新区)国槐路与春申大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3568252D。
法定代表人:余子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瑞,该公司法务。
被告: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98321681C。
法定代表人:郭水仙,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2512X2。
负责人:陶建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经本院进行调解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万泰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婷婷